欧盟重罚谷歌背后 两种常见互联网行业惯例受挑战

  本文来自 南方都市报

  欧盟给谷歌开出巨额罚单,以违反反垄断规则对其处以43.4亿欧元(约合344亿元人民币)罚款。之前,欧盟已经生效的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(GDPR)》对个人数据进行超级严格的保护。这两项举措可能对全球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,只不过现在人们尚不知道欧盟的做法是好是坏。

  欧盟认定谷歌滥用了Android(安卓)操作系统的地位,在系统中默认安装谷歌搜索,从而加强自己在搜索引擎方面的主导地位。多年前,微软也曾在美国和欧洲陷入类似的垄断诉讼,被指控滥用Window s操作系统的地位,在系统中捆绑IE浏览器。

  时隔多年,两个案例有着很大变化。一个不同是,谷歌是免费提供安卓给所有厂商和用户,而过去微软是从Window s操作系统中获得收入。第二个不同是,谷歌搜索本来已经是市场中占主导的业务,而微软是很明确地试图通过捆绑获得自己没有的优势。

  更大的不同是,当年微软是排他式捆绑,而谷歌是预装和默认,没有排他,用户可以不用或删除。欧盟的立场独特就在于,它认为,预装和默认就“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”。从技术上可以理解欧盟的立场,因为绝大多数用户会使用预装和默认的应用,他们的确可以自己安装别的搜索引擎,但很少有人会这么做。

  问题在于,以这样的逻辑推演,结果就是:一方面,预装和默认都可能违反垄断规则。苹果的操作系统中预装更多自己的应用,很明显将是下一个目标;另一方面,以免费方式获得用户,然后以其他方式实现商业利益,这样的做法可能不再可行。一般认为,在移动互联网时代,谷歌是以安卓获得用户,然后继续通过它的搜索广告模式获得收益。

  也就是说,以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处罚看,两种常见的互联网行业惯例都受到挑战:一,提供多种辅助产品以让自身系统更有吸引力,这可能是有问题的,你提供的互补品可能涉嫌滥用垄断地位。多年前的微软垄断案已经让“捆绑”不再可行,而欧盟对谷歌的处罚可能让预装和默认也变得不可行。二,免费提供某种产品,然后提供另一种产品实现商业变现、获得收入的免费增值模式可能也变得有问题,当你把甲产品的优势延展到乙产品,可能要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垄断地位,没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。在欧盟发布通告后,谷歌CEO认为,这可能让免费提供安卓操作系统的方式走向终结。

  欧盟对消费者的保护在走向极致,将预装和默认视为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是一个信号,此前的数据保护条例则是另一个信号。这个条例让消费者对自己的数据拥有更大话语权,且它是在欧盟各国统一实施。全球互联网业往往是跨越边界的,很多公司可能会考虑遵循最严格的规则,以减少操作中的麻烦。这种麻烦是很现实的,比如,如果一个产品在欧盟采取严格的隐私数据保护规则,而在另一国采取不那么严格的,那么另一国的用户可能会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。

  泛泛而论,保护消费者的数据权和隐私权一定是对的方向,但围绕欧盟数据保护条例的争论在于,它是不是过度严格了?比如,同样从很现实的角度考虑,如果一个企业收集用户的数据,以算法方式向其推荐内容与广告,要做到遵循欧盟这一最严格的隐私规则的话,是不是现有的算法推荐做法会变得不合规?又或者随着数据的减少,算法变得不那么有效?

  从实际情况来看,欧盟的数据条例和对谷歌的处罚已经实际发生,它必然会推动大量互联网产品调整自己的做法,这会推动全球范围内的隐私保护,会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。但我认为,把默认视为限制消费者选择权,可能跨越了合理的界限,过于严格的数据保护会限制新技术的发展。从实际情况来看,在过去20多年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中,欧盟已经处在劣势。

  在一定程度上,我甚至认为,欧盟可能是中国的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的一个反面借鉴:它不是迎接新技术,而是一味强化旧规则。好的技术是增加用户的选择权,而欧盟的做法实际上让用户根本接触不到新的技术可能性。看似最完美的保护带来的可能不是真的保护,而是减少选择:当没有可供选择的选项时,有选择权还重要吗?(作者系互联网观察人士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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